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贵州省高院召开相关工作新闻发布会-凯发k8国际首页
6月2日上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新闻发布会。
一、《指引》制定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更大发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均明确指出,要“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
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今年初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冻扣情况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看,少数地方法院仍有个别案件审判执行中存在超标的查冻扣情况,给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造成了生产经营和基本生活方面的影响或损害。
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不断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树牢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运用法治方式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切实做到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推动经济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指引》的理念和原则
1、合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依法查控、处置财产,依法规制失信背约行为,依法保护产权,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2、合理原则。执行权的行使应当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保障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造成不能承受之害。
3、必要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审查,防止保全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被保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资产足以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
4、善意文明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兼顾效率和成本,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相关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某人寿保险公司诉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发电厂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贵州某泰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贵州某建筑公司与某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白云区某小区业主申请执行某房开公司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系列案件;
某建工集团公司申请执行某商贸城置业公司等建工合同纠纷案;
肖某、周某、王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
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贵州某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共10起案例。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为八个部分,共41条。围绕一般规定、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确定财产价值的方法、不计算财产价值的情形、根据不同财产分类处理、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立审执衔接等八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细化完善有关操作规程,从强化监督管理、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进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防范超标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四、《指引》的亮点
一是合理选择查封财产。《指引》强调要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二是对超标的查扣冻进行界定。《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一般无需考虑财产处置时是否降价问题。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
三是明确常见查封财产价值估算方法。《指引》明确,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其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大致估算,并列举了常见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作为实践中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提供参照依据。
四是确保查封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方式。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冻结多个银行账户的,以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冻结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申请分割查封的,在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后,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以杜绝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发生。
五是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置换。《指引》明确,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人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置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同时对用案外人财产进行置换进行了严格规定。
六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指引》明确了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和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注重加强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重申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类型。要求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要及时依职权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七是强化立审执行程序的衔接配合。《指引》明确,立案、审判部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各部门收到当事人关于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的反映材料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部门。